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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王科技:汉王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9 20:35:58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和规范信息披露程序,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规定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或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通过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相关备查文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总体要求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
的义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披露、透露或者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其中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报送并公告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季度报告,并在指定媒体披露定期报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九条 临时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会议决议、召开股东会或变更股东会召开日期的通知、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会所有成员应保证董事会及股东会文件的形成程序合法,内容准确、真实、完整,并在此类会议结束后按《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将决议和相关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备案,并办理相关公告事宜。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意见及报告;
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在完成此类文件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文件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与深交所
联系并办理公告事宜。
(三)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应当披露的交易,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
(四)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聘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的除外;
4、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5、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可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达到以上 1、2、3 项标准的,适用其规定进行及时披露;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上述所指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1、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五)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划分
第十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职责与义务:
(一)控股和参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其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与质押事项负有保证信息传递的责任;
(二)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的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具有审核权,对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信息披露前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已向监管机构或公开明确表明异议的、或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三)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监督检查的义务,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承担直接责任;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五)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办法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对其提供或应由其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对任何有违本办法的行为和事项,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以及个别及连带责任;
(六)公司的关联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办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以上各信息相关方均对公众负有诚信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准确履行。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误,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必要时可追究其法律责任或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 在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执行中,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责任人,其有关职责是:
(一)作为公司与深交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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