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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王科技:汉王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9 20:35:58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坚持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对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会对按要求报备证券监管机关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备案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披露及登记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等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上述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或者其他法定媒体正式披露相关事项。
内幕信息的存续期间为自该内幕信息形成之日起至该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业绩快报及其财务报告;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发行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或母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三)公司拟回购股份、分配股利的计划;
(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
(十六)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七)公司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九)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重大变更;
(二十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可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4、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5、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6、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7、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8、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公司应参照上述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管理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收集,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可采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承诺函,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发送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加强内幕信息的管理。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在公开发布前,应严格依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或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发布。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负责具体对外公布事宜。
第九条 公司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公司外部人员报送未公开财务信息。
第十条 公司向外部人员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并向其发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外部人员须依法使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如实、完整地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在公开前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形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供公司自查,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由于职务调整、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发生变动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重新报备变更后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
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等。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文件存档于证券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存档保存至少10年。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公司证券部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在内幕
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时,公司应当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拟披露重大资产重组;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分拆上市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的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本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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