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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华智能:突发事件处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10-29 19:52:25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提高公司保障生产经营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公司资产安全和企业稳定,保障广大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突然发生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导致或转化为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公司突发事件和紧急事件的处置。
第二章 突发事件的定义及分类
第三条 公司的突发事件,是指公司的正常经营受到影响甚至无法继续经营,公司财产、人员以及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失,造成区域性甚至全国性影响,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公司风险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 治理类

1、公司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2、公司大股东之间出现纷争诉讼;
3、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涉及重大违规甚至违法行为;
4、管理层对公司失去控制;
5、公司资产被大股东或有关人员转移、藏匿到海外或异地无法调回;
6、公司与社会股东、员工之间存在重大诉讼。
(二) 经营类
1、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
2、公司面临退市风险;
3、公司无持续性经营能力。
(三) 环境类
1、国际重大事件波及本公司;
2、国内重大事件或政策的重大变化波及本公司;
3、自然灾害造成公司经营业务受到较大影响;
4、事故灾难,指公司内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造成公司正常经营受到影响;
5、公司涉及重大行政处罚风险。
(四) 信息类
1、公司的股价出现频繁异常波动;
2、报刊等媒体对公司进行集中式的不实报道;
3、社会上存在不实的传言或信息,给公司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4、公司发布的信息出现重大的遗漏或错误、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签订重大合同等敏感信息泄密,对市场造成了影响;
5、可能或已经造成社会不稳定,引发投资者群体上访或投诉事件等。
第三章 突发事件处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突发事件处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
(二)及时、积极;
(三)真实、全面;
(四)统一领导、统一组织。
第四章 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领导小组,负责公司突发事件的管理及处置工作,其中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裁、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组员根据需要可由公司执行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财务总监、各部门负责人及子公司总经理担任。
其中:
(一) 组长职责

1、负责公司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3、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
4、协调和组织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决定统一的对外宣传解释口径;
5、负责保持与各相关部门或政府的有效联系与沟通。
(二) 副组长职责
1、协助组长进行有关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2、指导各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
3、综合协调信息收集、情况汇总分析等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4、负责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披露工作。
(三) 组员职责
1、各相关组员按照其分管的工作,归口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督促、落实组长和副组长的指令及有关决定;
3、收集、反馈突发风险事件处置的相关信息;
4、指导和协调分管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做好相关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5、负责组织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善后和总结工作;
6、履行突发事件的值守等职责。
各组员实行24小时值班,手机必须随时保持畅通状态,发现问题
及时向组长、副组长报告并按照指示进行处理。
第六条 各控股子公司必须参照公司总部模式,成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公司突发事件的管理及处置工作。
第五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作为所在部门或所在公司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第一负责人,定期检查及汇报部门或公司有关情况,做到及时提示、提前控制,将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中。
第八条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公司的预警信息传递的渠道主要有两种,正常情况下由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向分管领导进行汇报,然后由分管领导协同有关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及调查;在紧急情况下,公司所有人员对可能导致或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各类信息可立即向公司总裁报告,必要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九条 当预警信息被董事会秘书确定为需披露的信息后,则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六章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十条 公司发生本办法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后,启动突发事件应
急预案。公司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分别制定不同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 信息报送: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后,领导小组应将事件情况、已采取的措施、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通过电话报证监会、交易所有关部门,在掌握具体情况后应将事件的详细情况书面报证监会、交易所有关部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涉外突发事件以及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可随时上报。
第十二条 先期处置:发生突发事件后,事发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本单位制订的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
第十三条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确定突发事件后,应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及事态严重程度,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决定启动本预案。同时针对不同突发事件,成立相关的处置工作小组。处置工作小组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制定突发事件处置方案,拟定统一的对外宣传解释口径,及时开展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 治理类突发风险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一)约见大股东的负责人员,请其予以配合,并详细了解事情的发展情况;
(二)与公司有关董事及高管人员进行谈话,了解目前公司三会
的运行情况;
(三)深入了解公司的资产状况,对转移资产的详细情况报告有关部门,必要时报警处理;
(四)对涉及重大违规甚至违法行为,协助公安部门对部分涉案人员进行控制;
(五)加强与投资者关系的管理,积极应对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
(六)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经营类突发风险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一)全面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二)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谈话及控制;
(三)暂时停止公司的重大投资等经营活动;
(四)对于公司经营亏损或面临退市风险,积极与各方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沟通,寻找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如定向增发、重组等;
(五)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环境类突发风险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一)深入调查、了解目前环境,包括国际、国内重大事件、政策变化、自然环境详细情况以及对本公司的影响程度;
(二)公司召开经营班子会议,讨论在上述情形下如何最大限度地避免对公司造成的影响;
(三)公司经营班子及时提交有关处理意见,并上报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会予以调整经营策略及投资方向;
(四)对于自然灾害或社会公共事件对经营项目已经造成严重影响,公司应立即派出相关领导亲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上报现场处理情况;
(五)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信息类突发风险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一)联系有关媒体报道负责人,将真实情况告知,并商议处理方案;
(二)立即对不实信息做出澄清或更正,尽量减少不良信息的影响;
(三)追查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改正,情形严重者诉之法律处理;
(四)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
(五)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 后期处置:突发事件结束后,应尽快消除突发事件的影响,并及时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同时总结经验,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和总结,评估本办法的实施效果,必要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十九条 善后工作:由公司经营班子拟定关于善后事项的处理意见,包括遭受损失情况以及恢复经营的建议和意见,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工作需要和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一条 通信保障: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公司的值班电话及领导工作小组成员的手机必须保证畅通,确保与各部门的联系。
第二十二条 应急队伍保障:领导小组有权利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需要,召集参与处置人员,被召集人必须服从安排。
第二十三条 物资保障: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物资保障,准备好相关的设施、设备及资金、交通工具等。公司财务部、内审部负责对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第二十四条 培训:公司总部及各控股子公司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等常识,增强应急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对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的培训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负责机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六条 表彰奖励: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责任追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应及时进行修订,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修订权和解释权均属董事会。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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