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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华智能: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29 19:52:37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是公司建立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公司实施内部审计时,按本制度之要求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委员会召集人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
公司设内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内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门的工作,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 内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其中要有适当数量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
第七条 内审部设负责人一名,该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
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审计人员对工作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审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公司内审制度遵循“以合规审计为基础,以效益审计为重点,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的工作方针。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监督和评估内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五)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协调内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内审部的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对公司经营层及所属单位的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五)对工程项目预算、决算的执行、建设成本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七)协助审计委员会检查相关事项,为审计委员会提供所需资料;
(八)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九)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它事宜;
(十)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一)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内审部的权限:
(一)参加有关会议,特别是生产经营、工程建设、财务收支、对外投资、联营和承包经营合同的制定等会议,必须通知内审部门参加。对重大的经济合同,实行事先审计监督;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五)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涉及的合理
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公司内部审计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对需要审计的事项,由公司内审部拟订审计计划,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备案。公司内审部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
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的根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审计人员名单;
(四)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内审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
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收集证明材料、必须遵循下列要求: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
(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证明材料的相关性;
(三)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证明材料的充分性;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公司内审部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 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门机构、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与复核审计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审计项目的名称以及实施的时间;
(三)审计过程记录;
(四)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五)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
(六)索引号及页次;
(七)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为 10 年。
第五章 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内审部实施审计后,原则上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内审部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
审计人员应当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
(三)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
(四)审计评价意见;
(五)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自接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有关审计报告的意见后,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反馈给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内审部应当自上述反馈意见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后续审计,了解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 内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会计师事务所
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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