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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银投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10-29 18:53:51

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财务监督,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行为,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省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山东省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集团公司)及各权属企业和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权属企业)。
第三条 公司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财务核销工作,适用本办
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公司按照国家有关
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合同资产减值准备、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债权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公司按照
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省国资委有关财务监督规定,对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的,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事实损失是指公司已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的资产,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并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原则
第七条 谨慎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
规定,规范建立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制度,按规定对各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实预计潜在损失和合理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并做好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和核销工作。
第八条 客观性原则。当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成为事
实损失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资产减值准备,公司都应当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
第九条 规范性原则。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依据国家
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有关规定,对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发
生损失的事实进行认真确认,取得确凿证据,履行规定的财务核销程序。
第十条 专项管理原则。公司对不良资产应当建立专项管理
制度,组织力量进行认真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或残值应当及时入账,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按规定要求和工作程序进行财务核销。
第十一条 及时性原则。公司已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应当在
取得确凿证据后及时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原则。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
认真执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在查明资产损失事实和原因基础上,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在对资产
损失组织调查、认真清理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
上述证据的认定,依照《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 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贷款损失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债权投
资减值准备、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应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上市流通的债权投资减值准备、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董事会相关处理意见或文件,以及有关交易结算机构出具的合法交易资金结算单据;
(二)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三)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结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或终结执行的相关证明;
(六)其他足以证明该项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五条 坏账准备、合同资产减值准备应依据下列证据进
行财务核销。
(一)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债务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结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或终结执行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
(七)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件,并明确超过诉讼时效的原因及责任人的责任;
(八)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以及企业董事会批准的会议纪要;
(九)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合同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六条 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
值准备、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固定资产)应依
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盘亏的,应当取得完整、有效的清查盘点表和有关责任人员签字、责任认定部门决定;
(二)报废、毁损的,应当取得相关专业质量检测或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以及清理完毕的证明,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值入账证明;
(三)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淘汰、拆除的,应当取得国家明令停建或政府市政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拆除、强制淘汰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毕证明;
(四)因技术改造等企业内部原因拆除的,应取得企业资产管理及使用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建设规划方案、行业专家技术鉴定意见、企业董事会批准的会议纪要;
(五)由责任人赔偿后仍存在差额的,应当取得责任认定文件或赔偿协议及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
(六)由保险公司赔偿后仍存在差额的,应当取得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七)抵押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证明;
(八)其他足以证明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在建工程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七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无
形资产)应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当取得相关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取得已超过法律保护的合法、有效证明;
(三)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八条 商誉减值准备、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商誉),
应依据分摊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中有关资产形成事实损失的相关证据进行。
第十九条 因经营管理责任等造成损失的,扣除责任人赔偿
后的差额部分,依据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文件、赔偿协议和企业内部核批文件等进行财务核销。
第四章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应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建立完善的内
部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批工作程序,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权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由权属企业
初审后逐级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原则上由集团公司于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遵循以下基本工作
程序:

(一)发生事实损失的权属企业内部相关部门提出核销申请,说明资产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并逐笔逐项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证据;
(二)权属企业内部审计、监察、法务和其他相关部门对该项资产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权属企业财务部门对核销申请和核销证据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四)由权属企业董事会或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决策机构审议,形成决议;
(五)权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申请、决议、证据等资料报集团公司,由财务运营管理中心负责承办,组织企业运营管理中心、审计部、纪检、风控法务部和其他相关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六)财务运营管理中心根据“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程序,将审核通过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事项形成议案提交总办会审议、党委会研究后,根据集团公司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审议通过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经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应当认真加强
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指定专门机构进一步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工作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财务运营管理中心是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及监督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发生资产减值事实损失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
核实、查清责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等造成损失的,按照《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相关资料的
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审批程序的合规性承担责任。公司在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过程中,存在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相关内部审批程序和未取得有效、合法证据,弄虚作假、擅自处置等问题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中介机构及注册会计师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
核销情况所出具审计意见的真实性、可靠性承担责任;承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计业务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的,按照委托业务合同约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权属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
度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各项减值准备。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其财务核销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财务运营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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