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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银投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29 18:53:51

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条 为加强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
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
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
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
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并将登记材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查。
第六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
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
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
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
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
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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