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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大立: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10-29 18:28:38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公司董事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指定联络人,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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