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然气:新天然气-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10-29 16:32:16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
文件名称: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文件编号:新天然气-【2023】-董办-F22
文件版本:第 A/1 版
制定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机密等级:秘密
发布日期:2025 年 10 月日
生效日期:2025 年 10 月日
目 录
1 总则 ...... - 1 -
2 人员组成 ...... - 1 -
3 职责权限 ...... - 2 -
4 工作程序 ...... - 2 -
5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 2 -
6 议事与表决程序...... - 3 -
7 附则 ...... - 4 -
【版本历史】
文件增修撰写过程
版本 发布日期 主要修改内容 拟稿人 审核人
战略委员会
A/0 2023 年 12 月 30 日 张莉 刘东
工作细则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会
A/1 2025 年 10 月 日 规则》等规定,对本
规则有关监事、监事
会,以及股东大会等
条款予以修订。
文件名称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版次 A/1 发布日期 2025 年 10 月日
文件编号 新天然气-【2023】-董办-F22 页次 1-4 制定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1 总则
1.1 为适应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的需要,确定公司总体发展规划和目标,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效益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1.2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 人员组成
2.1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公司董事及专家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2.2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2.3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即召集人)1 名。主任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2.4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专家委员除外)。如委员连续两次不能参加战略委员会的会议,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2.5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的,公司董
文件名称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版次 A/1 发布日期 2025 年 10 月日
文件编号 新天然气-【2023】-董办-F22 页次 1-4 制定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
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2.6《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2.7 战略委员会的运作资金由公司支付。
3 职责权限
3.1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3.1.1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1.2 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1.3 对其他影响公司战略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1.4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3.2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4 工作程序
4.1 公司战略委员会对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资方案提出建议并形成决定。
4.2 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董事会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后由经理层执行。
5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5.1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须经公司战略委员会主任、董事会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方可召开。
5.2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5.3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
文件名称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版次 A/1 发布日期 2025 年 10 月日
文件编号 新天然气-【2023】-董办-F22 页次 1-4 制定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
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但有紧急事项时,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
5.4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5.4.1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5.4.2 会议期限;
5.4.3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5.4.4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5.4.5 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5.5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6 议事与表决程序
6.1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含 2/3)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6.2 战略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6.3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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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6.4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电话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6.5 战略委员会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6.6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6.7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6.8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6.9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6.10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7 附则
7.1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7.2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7.3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7.4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