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然气:新天然气-公司章程修订对比图
公告时间:2025-10-29 16:31:32
新天然气公司章程修订对比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新疆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新疆鑫泰天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组织和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行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 律、法规的规定,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 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制定本章程。
票上市规则》”)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
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高的高级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级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监。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六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第十七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23,921,327 股,均为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423,921,327 股,均为普通
普通股。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况
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票的公司债券; 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公司股 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公司股票被终止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对本章程
公司不对本章程中的前款规定作任何修改。 中的前款规定作任何修改。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其中,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