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然气:新天然气-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10-29 16:32:16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
文件名称: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文件编号:新天然气-【2025】-董办-F16
文件版本:第 A/1 版
制定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机密等级:秘密
发布日期:2025 年 10 月 xx 日
生效日期:2025 年 10 月 xx 日
目 录
1 总则 ...... - 1 -
2 人员组成...... - 1 -
3 职责权限...... - 3 -
4 决策程序...... - 6 -
5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 7 -
6 议事与表决程序...... - 8 -
7 回避制度...... - 9 -
8 附则 ...... - 10 -
【版本历史】
文件增修撰写过程
版本 发布日期 主要修改内容 拟稿人 审核人
A/0 2023 年 12 月 30 日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张莉 刘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A/1 2025 年 10 月 日 等规定,对本规则有
关监事、监事会,以
及股东大会等条款予
以修订
文件名称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版次 A/1 发布日期 2025 年 xx 月 xx 日
文件编号 新天然气-【2025】-董办-F16 页次 1-9 制定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1 总则
1.1 为强化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作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规避风险,实现对股份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完善股份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章程”),股份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1.2 审计委员会是根据股份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股份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1.3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股份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股份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股份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2 人员组成
2.1 审计委员会由不在股份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文件名称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版次 A/1 发布日期 2025 年 xx 月 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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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2.1.2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2.1.3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股份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2.2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2.3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即召集人)1 名,为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主任在审计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1 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股份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 1 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2.4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股份公司章程、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或本工作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股份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2.5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股份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2.6 股份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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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股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及联络;董事会办公室协助会议组织等工作。
2.7 股份公司应当依据股份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当不少于 3 人。
2.8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2.9《公司法》、股份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2.10 股份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3 职责权限
3.1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3.1.1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3.1.2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3.1.3 审核股份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3.1.4 监督及评估股份公司的内部控制;
3.1.5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3.1.6 负责法律法规、股份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3.2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3.2.1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3.2.2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股份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2.3 聘任或者解聘股份公司财务负责人;
3.2.4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3.2.5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股份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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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股份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股份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3.3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股份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股份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股份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3.3.1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股份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3.3.2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股份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3.4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3.4.1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3.4.2 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3.4.3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3.4.4 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3.4.5 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3.5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3.5.1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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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审阅股份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5.3 督促股份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3.5.4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股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3.5.5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3.5.6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3.6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工作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检查发现股份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3.6.1 股份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3.6.2 股份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3.7 审计委员会审阅股份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3.7.1 审阅股份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3.7.2 重点关注股份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3.7.3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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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性;
3.7.4 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督促股份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3.8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3.8.1 评估股份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3.8.2 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3.8.3 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3.8.4 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3.9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3.9.1 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3.9.2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