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查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查询:

宝新能源:公司章程(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28 20:41:43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办函[1996]654 号《关于同意设
立广东宝丽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复函》批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6179309884。
第三条 公司于 1996 年 12 月 1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发字[1996]414 号文和证监发字[1996]415 号文批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250 万股,于 1997 年 1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UANGDONG BAOLIHUA NEW ENERGY STOCK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梅县华侨城香港花园香港大道
宝丽华综合大楼,邮政编码:51478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175,887,862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立足能源电力主业,拓展金
融投资领域,构建绿色崛起格局,实现科学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洁净煤燃烧
技术发电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新能源电力生产、销售、开发(凭资质证书经营),新能源电力生产技术咨询、服务。房屋建筑、公路、桥梁、市政等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承揽与施工(凭资质证书经营),新能源产业投资,对外直接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受托投资、受托管理投资、投资咨询、财务咨询;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咨询服务;企业信誉评估服务、企业资质服务;租赁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开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股份3,750万股,向其他内资股东发行社会公众股1250万股。其中,向广东宝丽华集团公司发行发起法人股3,590万股,占总股本的71.8%;向梅县金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行发起法人股40万股,占总股本的0.8%;向梅县东风企业集团公司发行发起法人股40万股,占总股本的0.8%;向梅州市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发行发起法人股40万股,占总股本的0.8%;向广东华银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原梅州市广基机械土石方工程公司)发行发起法人股40万股,占总股本的0.8%。1997年1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6]414号”文和“证监发字[1996]415号”文批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50万股,占总股本的25%,总股本为5,000万股。
1997年7月,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决议通过,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按每10股转增7.5股和每10股送2.5股的方案向全体股东
转、送股本5,000万股,总股本变更为10,000万股;1999年7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1999]33号”文批准,公司按10:3的比例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股份750万股,总股本变更为10,750万股;2000年8月,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决议通过,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按每10股转增5股和每10股送3股的方案向全体股东转、送股本8,600万股,总股本变更为19,350万股;2003年10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3]99号”核准,公司按10:3的比例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股份1,755万股,总股本变更为21,105万股;2006年2月,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决议通过,按每10股送3股的方案向全体股东送股本6,331.5万股,总股本变更为27,436.5万股;2006年12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6]134号”文件《关于核准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9,600万股,总股本变更为37,036.5万股;2007年2月,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决议通过,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按每10股转增8股和每10股送2股的方案向全体股东转、送股本37,036.5万股,总股本变更为74,073万股;根据公司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07年12月,公司实施股票期权的第一次行权,共计增加股份1,080万股,总股本变更为75,153万股;2008年2月,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决议通过,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按每10股转增3股和每10股送2股的方案向全体股东转、送股本37,576.5万股,总股本变更为112,729.5万股;根据公司的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2009年6月,公司实施股票期权的第二次行权,共计增加股份2,378万股,总股本变更为115,107.5万股;2010年3月,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决议通过,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按每10股转增2股和每10股送3股的方案向全体股东转、送股本57,553.75万股,总股本变更为172,661.25万股。2016年4月,公司根据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15年第三次临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
[2015]2871号《关于核准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获准定向增发人民币普通股449,275,362股,变更后的公司股本总额为2,175,887,862股。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175,887,862 股,全部为
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宝新能源000690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查询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天天查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