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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新能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28 20:41:43

证券代码:000690 证券简称:宝新能源 公告编号:2025-039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特别决议通过。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原因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有关规定,公司拟结合实际情况,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
二、修订内容
1.取消监事会及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2.“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
3.“或”的表述统一修订为“或者”,阿拉伯数字形式统一调整为汉字数字形式。
4.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详见附件,由于增减条款及不影响实际含义的非实质修订,如标点调整、表述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及“或”修订为“或者”、阿拉伯数字形式调整为汉字数字形式等),不逐一列示说明。
5.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公司同日公告。
三、修订生效
本次修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取消监事会的设置,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自行废止,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公司第十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备案授权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授权管理层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涉及的备案等所有相关事项,包括按照公司登记
机关或者其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对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授权日期自本次修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特此公告。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10 月 29 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宝丽华新能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
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办函 公司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办函[1996]654
[1996]654 号《关于同意设立广东宝 号《关于同意设立广东宝丽华实业股份有限公丽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复函》批准, 司的复函》批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在广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在广东省工商行 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6179309884。业执照号:440000000013034。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书、财务负责人。 务负责人。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 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支付相同价额。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的股票,以人 第十七条 公开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民币标明面值。 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集中托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助。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的其他方式。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会会议决议。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议决议。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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