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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新能源:董事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制订)

公告时间:2025-10-28 20:42:34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因任期届
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者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离职 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辞职,董事辞职时应向
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职生效。
第五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
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
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起解任生效。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时,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者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任理由和董事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会议可以在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起解任生效。
第八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
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九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
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卸任。
第十条 公司应在董事离职后两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网站申报其离任信息。

第三章 离职董事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应于正式离职后五个工作日或者约定时间
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
第十二条 董事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的,无论其
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后续履行计划以及未履行承诺的责任,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
司正常经营,或者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离职董事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任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
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
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六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而给公
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不论其是否已经离职,公司均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的持股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
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 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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