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荣股份:法定范围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申报办法
公告时间:2025-10-28 19:40:45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范围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申报办法
一、为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加强股份管理内部控制的相关要求,同时为保护股东利益,避免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规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长荣股份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关联人(以下简称:法定范围人员)。
三、本办法中的“买卖股票”指买卖长荣股份(股票简称:长荣股份,股票代码:300195)的股票。
四、法定范围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应避免在敏感期内买卖公司股票,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五、法定范围人员买卖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买卖前 7 个工作日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告知董事会秘书;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拟卖出前 20个交易日将出售计划以书面方式告知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后进行反馈,并提出建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最终结果书面反馈给计划买卖公司股票的人员;
(四)计划人实际买卖股票后应立即通知证券投资部,证券投资部在计划人买卖股票后两个工作日内依法将相关情况向深交所申报并进行公告;
(五)计划表由证券投资部编号存档;
(六)证券投资部依法公告前知晓该信息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相关内容。
六、法定范围人员不得进行公司股票短线交易。公司董事、高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应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如在该期限内买卖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依法收回其所得收益。
七、法定范围内人员,不得在以下时期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八、法定范围人员买卖股票需遵守附件相关法律法规。
九、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一、《法定范围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申报表》
二、《相关法规》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
附件一:
法定范围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申报表
姓名 所属部门 职务
(如为关联人,请填写以下关联人信息)
关联自然人
姓名或关联 关联关系
法人名称
持有股票数 拟买卖股票
数
买入 买入
拟买卖时机 拟买卖数量
卖出 卖出
董事会秘书
核查公司信
息及重大事
项进展情况
反馈
董事会秘书
意见
后续反馈情况
实际买卖时间 实际买卖数量
合适反馈证 证券投资部上报
券部 深交所时间
附件二、相关法规:
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2、《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3、《创业板上市规则》
第2.3.1条 上市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配售方式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转让的方式、程序、价格、比例以及后续转让等事项,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4、《规范运作指引》
3.3.3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3.3.33 上市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等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者解除限售情况。
4.1.12 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4.3.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定,遵守有关声明和承诺,不得以利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7.7.3 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应当遵守市场交易规则,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
5、《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人;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
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