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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赛电池: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8 18:31:48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依照《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控股或全资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股权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本制度不适用于固定资产购置、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申购、证券回购、股票等二级市场投资、债券投资等)、衍生金融工具及委托理财投资,由于风险和控制要求的不同,公司可以单独针对此类业务制定专门管理制度。
第三条 投资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为: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形成公司的支柱产业、骨干企业和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有预期的投资回报。
第二章 投资计划与立项
第四条 对于拟投资的项目,投资主体公司经营团队应准备投资项目建议书,提交投资主体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进行立项审批。投资项目建议书应包括(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项目行业的宏观政策和市场前景分析、投资项目的主要优势、行业竞争对手情况、项目所在地区经济政策和投资合作方资信情况、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投资项目经营方式、投资项目效益预测、投资项目风险预测等。
第五条 投资主体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投资立项申请。对通过立项的投资项目,投资主体公司总经理应牵头或指定项目负责人成立投资项目小组,召集投资主体公司财务、生产、研发、销售等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重点关注投资是否符合企业的发展战略、是否有可靠的资金来源、能否取得稳定的投资收益、投资风险是否处于可控或可承担范围内、投资活动的技术可行性、市场容量与前景等,并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拟订项目预算及实施方案。
第三章 投资项目决策
第六条 投资项目完成立项后,投资项目小组应尽快组织编写并向项目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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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提交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项目概况、投资各方情况、市场预测、生产或经营安排、物料供应、区位选择、技术方案、设备方案、环境污染防治方案、土建方案、管理体制、管理团队选任及搭建、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财务预算、效益评价、风险与不确定性及其对策等。
第七条 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经投资主体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核后,报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或备案。
第八条 公司对投资项目实行分级决策,按照《公司章程》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审批权限与流程一览表》等规定执行。
涉及关联交易的投资决策,按照《公司章程》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转让持有的下属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股权,决策程序参照本章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办理。
第四章 投资的实施与核算
第十条 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一般投资项目负责人由投资主体公司总经理任命。需要新设立公司进行运作的投资项目,新设公司总经理由新设公司董事会任命或按《公司法》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履行任命程序,新设公司总经理为项目负责人。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投资项目小组成员编制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含资金需求计划),包括项目总体目标、项目进度、项目阶段性任务及目标、项目各阶段资金需求及筹资方案以及项目质量标准和要求等,经投资主体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后,投资项目小组、财务部、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按计划组织商务谈判,起草投资合同、章程,办理政府批文、公司证照、股权证明等资产投出相关批文和手续;如投资项目有其他投资合作方,投资项目小组及时按照合同管理流程与投资合作方签订投资合同,明确出资时间、金额、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已批准的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制定项目工作计划,并严格按计划实施。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所需资金由投资主体公司统筹安排。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相关资金问题,由投资主体公司财务部统筹解决。
第十五条 投资的核算:投资主体公司财务部根据对被投资对象的影响程度合理确定会计核算方法,进行投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投资项目小组定期向投资主体公司财务部提供准确、完整的财务数据与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对于被投资方出现财务状况恶化、资产价值当期大幅下跌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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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主体公司应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和制度以及公司管理规定,合理计提减值准备。
第五章 对投资的监控与管理
第十七条 对已实施的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或状况实行季报制,每季度项目负责人应向公司财务部、总经理报送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视必要可以对投资项目具体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检查内容包括:项目工作进度、资金投入情况、核心团队建设、项目质量、合作各方动态、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并形成书面文件及时报告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
第十九条 对于项目资金投入未能按照计划进行的,如测算拟投入的资金将超出原批准的投资方案中所确定的投资额 10%,或被投资对象发生重大变化,投资项目小组须及时报告投资主体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涉及需要投资主体公司董事会审批情形的,应同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所议事项是否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并判断是否属于应披露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部视必要可以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及不定期专项审计,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公司董事会讨论处理。审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直接向股东会报告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依据项目进度由公司财务部视必要可以在定期财务分析中对投资项目资金运用情况、投资收益等进行跟踪分析。
第二十二条 每年末,公司财务部视必要可以编制投资项目阶段评估报告报送公司管理层审核。报告中应对被投资对象财务、经营、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详细评估,判断投资项目的投资价值、被投资单位的运营及财务状况。
第六章 投资项目处置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采用转让股权、转让资产或关闭清算的方式收回投资: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三)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终止情况出现。
(四)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
(五)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
(六)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对于需要核销的投资,投资项目小组应负责收集、整理并取得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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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收回的法律文书和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投资项目小组牵头组织财务、生产、研发、销售等业务部门对拟退出的投资项目进行调查分析,出具投资项目退出调查分析报告,上报投资主体公司总经理。对于重大的投资项目可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该投资项目进行独立评估。
第二十六条 项目退出方案的审批:投资项目退出方案由投资项目小组拟定,经投资主体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核后,报投资项目相应的有权机构审议批准。审议人员须对退出方式进行审慎决策,选择合适的退出方式,并优先保障投资本金的安全收回。
第二十七条 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对于无法收回的投资,由公司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明确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由董事会对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原制度废止。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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