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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药药业: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28 17:08:44

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28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良性互动关系;
(二)促进公司的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三)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四)使广大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公司投资者(包括
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从事证券服务业及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资本市场相关媒体,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主要通过公司官网、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基础设施等平台,采取以下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一)信息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公司必须于第一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上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
公司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三)网络沟通渠道

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法定信息披露资料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与投资者互动交流,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答复。
公司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四)现场调研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并为其提供便利。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五)路演及反路演活动
公司可在推介经营业绩、实施融资计划等重大资本运作,或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下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与投资者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如公司重点项目有新进展、新技术时,可在适当时机安排反向路演活动,邀请投资者考察项目公司,并与管理层进行交流。
(六)股东会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七)投资者说明会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 1 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6.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并于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八)财经媒体宣传与访谈
财经媒体采访原则上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对接安排,受访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有关规定,访谈内容应坚持审慎、客观和准确的原则,不夸大其词,不误导投资者,不得谈论涉及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及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第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
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九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
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
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并及
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
事长,负责审批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计划,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体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
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应当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
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
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七条 对公司进行调研或采访的相关机构及个人应
当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相关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服务机
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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