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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堂:股东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10-27 16:14:52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0 月 27 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3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3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5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6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10
第七章 附则...... 14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和
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股东有效地行使职权,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出席或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依法行使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
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 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律及
依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八条 股东会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
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
第九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每一年度召开的股东会,除年度股东
会以外均为临时股东会。临时股东会应当按召开的年度顺次排序。
第十条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中国注册执业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公司认为需要出具法律意见的其他有关问题。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开股东会。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
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和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股东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深交所备案,并参照本规则规定的股东会召集程序发出股东会通知。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应当向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的相关通知或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的,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二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经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股东会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股东会通知的公告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以及公司网站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相关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还应当在通知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召集人通知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会必须在公司住所地召开。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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