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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堂: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27 16:14:52

股票代码:002727 股票简称:一心堂 公告编号:2025-101 号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的原因及依据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
款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前后的对照表如下所示: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2014年6月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公司于2014年6月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5,100,000股,于2014年7月2日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5,100,000股,于2014年7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于2017年10月20日经中国证券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于2017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非 年10月2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非公开发公开发行A股股票47,169,811股,于2017年12月28日在深 行A股股票47,169,811股,于2017年12月28日在深交所上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市。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 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设 立 时 发 行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设 立 时 发 行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175,680,000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公司各发起 175,680,000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公司各发起
人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 人所持股份均是以公司设立前原云南鸿翔药业有限公司

式如下表所示:(具体表格内容详见公司章程) 截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的经审计的净资产折合而来,各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的姓名(名称)、认购 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
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具体表格内容详见 资方式如下表所示:
公司章程)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份的
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 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 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损失的,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 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提起诉讼。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
的,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
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案;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案;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司形式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七)修改本章程,批准《公司章程》附件《股东 司形式作出决议;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七)修改本章程,批准《公司章程》附件《股东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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