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达: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27 16:10:18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交所对相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的事后监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及信息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去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七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简称《审批表》,见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得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八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九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事业部、分子公司
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且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证券部报告事项进展。证券部应当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相关事宜,须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内容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10 月 25 日
附件一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
/公司
申请时间 申请类型 □暂缓 □豁免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及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内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幕信息知情人 □是 □否 是否书面承诺保密 □是 □否
登记表
申请部门/公司负责人
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董事长
审核意见
备注
附件二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证件 证券 与上市公 所属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登记
姓名/名称 国籍 类型 证件号码 知情日期 账户 司关系 单位 职务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时间 登记人 联系手机 通讯地址
方式 内容 阶段
备注
说明:
1、填报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包括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他内部工作人员、上市公司股东及其董监高、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交易相关方及其董监高、证券监管/交易场所
/结算机构以及相关事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其他人员;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4、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姓名;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