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达: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27 16:10:18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能够忠诚勤勉地履行职责;
(三)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
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 3 年,可
以连续聘任。
第七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制度的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
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
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信息披露和董事会日常事务,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十五条 证券部、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如本制度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修订的《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