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盈森: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23 17:38:33
证券代码:002303 股票简称:美盈森 公告编号:2025-036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3 日召开的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 2025 年5 月8日召开的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
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东莞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美盈森环保包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美芯龙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长沙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美盈森(香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佛山市美盈森绿谷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习水县美盈森科技有限公司、涟水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莞丰华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美之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美之兰”)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86,000 万元的银行融资业务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额度期限为自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5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担保额度期限内,上述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以上担保未提供反担保,不涉及关联交易。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4 月 15 日、2025 年 5 月 9 日分别刊载于《证券
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5)、《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
二、担保进展情况
因经营需要,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东莞美之兰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深圳分行申请融资额度 900 万元,公司为上述融资额度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在深圳与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完成了《保
证合同》(合同编号:C250922GR4437254)的签署程序。
公司对东莞美之兰的担保额度及使用情况如下:
股东大会 本次担保前 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后 本次担保
担保 被担保 审批额度 对被担保方 前剩余额 金额 对被担保方 后剩余额
方 方 (万元) 的担保余额 度 (万元) 的担保余额 度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公司 东 莞 美 3,000 0 3,000 900 900 2,100
之兰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东莞市美之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成立日期:2015 年 9 月 8 日
法定代表人:王治军
注册资本:610 万元人民币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大洲大东路 627 号 2 号楼 501 室
经营范围:轻型环保包装制品、重型环保包装制品、包装材料、包装机械的 技术开发及销售;环保纸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一体化包装方案的技术开 发;隐藏信息防伪技术开发,特种标签材质的精密模切,智能卡终端读写设备的 开发与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美盈森持有东莞美之兰 100%股权。东莞
美之兰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
3、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情况:
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2025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总资产(万元) 1,271.18 1,684.52
负债总额(万元) 588.23 1,015.19
银行贷款总额(万元) 0 0
流动负债总额(万元) 588.23 1,015.19
净资产(万元) 682.96 669.33
资产负债率 46.27% 60.27%
项目 2024 年度(经审计) 2025 年半年度(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万元) 4,429.61 2,342.09
利润总额(万元) 23.79 -15.10
净利润(万元) 21.63 -13.63
东莞美之兰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具体情况
《保证合同》(合同编号:C250922GR4437254)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债务人:东莞市美之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主合同:
编号为 Z2538LN15602269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
主合同(有多个主合同的指全部主合同,下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债 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 款(包括但不限于进口押汇、进口代收融资、进口汇出款融资、出口押汇、出口 托收融资、出口发票融资、出口订单融资、打包贷款、国内信用证押汇、国内信 用证议付、国内保理融资、进出口保理融资等),和/或者,债权人因已开立银 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下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包括或有债权),以及债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 括或有债权)。
3、最高额保证:
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之和:①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 高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人民币玖佰万元整,本款所称“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 额最高额”指主合同下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包括或有债权)本金余额的最高 额,②前述主债权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 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本合同保证范围约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本金余额是指以下任一或多项之和:
i 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发放且债务人尚未偿还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本金之和;
ii 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开立且仍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金额之和以及债权人在前述银行授信业务项下已垫付且债务人尚未偿付的金额之和。
iii 债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金额之和。
4、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
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6、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的相关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4 月 15
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5)。
六、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5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额度为人
民币286,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63.65%。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76,266 万元(含上述
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39.23%。公司
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及涉及诉讼的担保。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保证合同》(合同编号:C250922GR4437254)。
特此公告。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