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峰科技: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20 19:14:57
证券代码:603227 证券简称:雪峰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0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其中: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将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同时,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其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监事)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事项后终止履职,原《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予以废止。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具体如下:
将《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删除《公司章程》中关于“监事”及“监事会”的相关表述,将有关“监事会”的职责统一修订为“审计委员会”履行,并删除原“第七章 监事会”整个章节。除上述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他具体修订内容详见下述对照表。
序号 公司章程(2025 年 3 月修订) 公司章程(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公司由原新疆雪峰民用爆 称“公司”)。公司由原新疆雪峰民用
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 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
2 发起人,由原新疆雪峰民用爆破器材有 为发起人,由原新疆雪峰民用爆破器材
限责任公司进行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整体变更的方式设
在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 立,在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册,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916500002286626765。 码:916500002286626765。
第八条 董事长或者经理为公司的法 第八条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为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 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
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3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4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5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的债务承担责任。
6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财务负责人。 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民用爆破器材 围:许可经营项目:民用爆破器材生产、
生产、销售;地爆器材回收利用。一 销售;地爆器材回收利用。一般经营项
般经营项目:化工生产设备制造,仪 目:化工生产设备制造,仪器仪表、五
7 器仪表、五金交电、机电产品销售; 金交电、机电产品销售;停车场;房屋
停车场;房屋租赁;装卸;劳务管理; 租赁;装卸;劳务管理;货物与技术的
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计算机系统服 进出口;计算机系统服务和软件开发。
务和软件开发。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
核定的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8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9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上述各发起人均以新疆雪 第二十条 上述各发起人均以新疆雪峰
峰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 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出
10 出资。 资,已于2011年12月26日全部缴足。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23,700万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1 1,071,692,689 股,均为普通股。 1,071,692,689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12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何资助。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3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其他方式。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二)要约方式; 式进行。
14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交易方式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15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
注销。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6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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