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能源: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告时间:2025-10-20 17:52:35
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 ○ 二 五 年 十 月
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0 月 28 日(星期二)14:30
网络投票的时间:2025 年 10 月 28 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现场会议地点: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9 号双喜广场26 层公司会议室。
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平台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主 持 人:董事长王广西先生
一、会议议案
1.关于取消监事会、修改《公司章程》和修订及制定相关制度的议案
二、讨论、审议以上议案。
三、表决以上议案。
四、宣读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五、由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改《公司章程》
和修订及制定相关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向会议提交《关于取消监事会、修改<公司章程>和修订及制定相关制度的议案》,请审议。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 4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相应对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附件:
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修订情况
一、《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财产对公司的
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书、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 事会秘书、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
程师。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新增 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
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额。 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面额股,以
标明面值。 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向特定对象发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行股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二十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的,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