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日新: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15 19:17:10
证券代码:301162 证券简称:国能日新 公告编号:2025-074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5]159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 12,362,068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0.55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77,661,177.4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费用(不含税)人民
币 8,973,981.17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68,687,196.23 元。上述募集
资金已于 2025 年 7 月 10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出具了信会师
报字[2025]第 ZB11619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设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与保荐 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 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进行募集资金管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专户账号 专户余额(元) 用途/项目名称
国能日新科技股 中国民生银行股 微电网及虚拟电厂综
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北京 652206242 131,431,572.56 合能源管理平台项目
分行
国能日新科技股 中国民生银行股 新能源数智一体化研
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北京 652205721 141,856,964.52 发平台建设项目
分行
国能日新科技股 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北京 652203718 98,425,157.83 补充流动资金
分行
合 计 371,713,694.91 —
注:以上募集资金专户账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部分发行费用尚未支付所致。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为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为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 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微电网及虚拟电厂综合能源管理平台项目、新能源数智一体化研发平台 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应在开立存管账户时按照开户银行要求,就受益所有人识别等相关信息 的核实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确保所提供信息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甲 方在业务运作中应遵守监管部门及存管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规定,如因甲方 原因造成托管账户无法使用,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 修正)》、中国
人民银行关于修改《支付结算办法》的决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2021 修正)》《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20 修正)》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5 修正)》《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 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 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超、伍俊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上一个月的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达到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甲方应遵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业务背景及交易真实、合法,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制裁违规、逃税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配合乙方履行其反洗钱义务,向乙方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及资料,相关信息及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且甲方、丙方加盖公章、乙方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终止。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情形,或经协议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协议可提前终止。
12、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及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共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