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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大九天: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告时间:2025-07-14 20:42:52

公司简称:华大九天 证券代码:301269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相关事项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5 年 7 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6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6
(二)本次归属与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7
(三)本次归属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归属条件的说明...... 9
(四)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情况 ...... 11
(五)结论性意见...... 11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2
(一)备查文件...... 12
(二)咨询方式...... 12
一、释义
华大九天、本公司、 指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财务顾问、独立财务 指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顾问
本激励计划、本次激
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指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激励计 (草案)
划》
限制性股票、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全资、控股
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和核心管理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归属 指 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后,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
行为
归属条件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
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
期,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号》 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华大九天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本次归属条件成就对华大九天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华大九天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本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 年 11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吴革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3 年 11 月 6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内部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11月17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40)。
3、2023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3 年 11 月 22 日,公司
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42)。
4、2023 年 12 月 1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3 年 12 月 18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51.22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408 名激励对象授予 869.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4 年 11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 51.22 元/股调整为 51.07 元/股;同意以
2024 年 11 月 4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51.07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186 名激励
对象授予 217.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5 年 7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归属的条件成就及可归属的激励对象名单等进行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监事会亦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华大九天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归属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以 2023年 12月 31日公司总股
本 542,941,76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1.50元(含税),合计派
发现金股利 81,441,265.20 元。本年度不送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上述分配后,公司剩余可供分配利润结转到以后年度分配。若在公司利润分配
方案实施前公司的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现金分红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根据《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据此,公司董
事会同意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将由 51.22 元/股调整为 51.07
元/股。
鉴于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以 2024年 12月 31日公司总股
本 542,941,76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1.50元(含税),合计派
发现金股利 81,441,265.20 元。本年度不送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上述分配后,公司剩余可供分配利润结转到以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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