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达股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14 19:03:55
证券代码:001277 证券简称:速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6
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锡元先生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7 月 14 日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7 月 14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5 年 7 月 1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黄海路与规划工业
五街交汇处路西速达工业园区 1 楼会议室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决定于 2025
年 7 月 14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4人,代表股份 46,994,2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834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1,746,3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8.61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8 人,代表股份 25,247,891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209%。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共 35 人,代表股份 72,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5 人,代表股份 72,9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9%。
2.公司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979,3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3%;反对 1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5610%;反对 1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39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977,0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4%;反对 1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4060%;反对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594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977,0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4%;反对 1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4060%;反对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594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977,0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4%;反对 1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4060%;反对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594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977,0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4%;反对 1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4060%;反对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594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967,3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8%;反对 1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7%;
弃权 1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1001%;反对 1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390%;弃权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609%。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977,0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4%;反对 1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4060%;反对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594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967,3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8%;反对 1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7%;弃权 1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1001%;反对 1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390%;弃权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609%。
表决结果: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977,0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4%;反对 1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4060%;反对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594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田无忌律师、翁菲洋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15 日